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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学院科学发展能力,根据《东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一套班子,即学院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党总支)各项工作。学院行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学院的各项行政工作。学院党政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制度和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凡属“三重一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工作部署,研究在学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办学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确定学院学科发展方向,学科资源的整合与调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推荐,学位点和专业的申报等。

(四)研究确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划,教学计划和教学改革方案,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教学基地建设,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等。

(五)研究确定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团(梯)队建设,职员职级晋升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基层组织党政负责人任免,教职工调动、补充和考核,师生员工的奖惩和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等。

(六)研究确定学院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组织、协调和推进,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的资源重组和整合,政产学研用的发展方向等。

(七)研究确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收入和绩效津贴分配方案,通报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八)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举措。

(九)研究确定师生有关重大问题、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组成。根据议题的需要,经院长和书记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参加有关议题讨论。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如遇突发情况或经院长和书记协商确有必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研究确定,也可由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根据工作职责提出,经院长和书记共同研究后确定。

凡未经院长和书记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讨论决定外,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提出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该议题应改期讨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有关成员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将议题的有关材料送交其他成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会前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准备,必要时可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建议方案和原则性意见。

院长和书记会前应充分沟通,主动交换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且院长或书记至少有一人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和书记召集,根据议题和分工由院长和书记分别主持。

若院长或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对方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在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介绍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向会议介绍。

第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对所议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作出决策外,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请示分管校领导,或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后,再召开会议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凡有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签发。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落实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会前向院长或书记请假。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遵守保密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决议没有正式公布和实施前,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过程须始终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会议成员必须服从;若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校党委或有关校领导反映,不得对外散布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实施进展情况,其他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应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相关部门和师生员工通报。

第二十一条院长或书记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