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各班级:
现将修订后的《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望同学们认真学习、阅读,并以此为激励,奋发向上,勇当先进。
开云手机入口官网-开云(中国)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鼓励学生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根据《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评选工作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置
第三条 根据《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设置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奖学金等级及奖励额度:
一等奖学金:年度全额学费
二等奖学金:年度半额学费
2、评选次数:每学年评选一次。
3、奖励名额:以学校实际分配的奖学金名额为准。
第三章 奖学金参评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期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学习态度端正,专注科学研究,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
5、遵守教学管理相关规定,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能参评全部或部分等级奖学金评选
1、学分不够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2、未进行注册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3、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4、违章用火用电及其他违纪行为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5、2次(含2次)以上无故缺席集体活动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6、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参评一等奖学金。
7、在第三学年奖学金评选时,开题未通过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8、获评奖学金后,发现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将取消其所获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评定方法
第一学年奖学金评比:根据学校相关部门评定结果发放。
第二学年奖学金评比:Z= A×35%+B×34%+C×18%+D×13%+F
A=加权学业成绩;B=科研综合表现;C=开题报告成绩;D=承担社会工作及各项活动;F=推免生加分;Z=总成绩。A、B、C项满分均为100分,F项为10分。
学术型研究生在二级学科内由高到低排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工程领域内由高到低排名,如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A、B、C、D项得分高低排序。
第三学年奖学金评比: Z= E×45%+B×40%+D×15%+F
E=中期答辩成绩;B=科研综合表现;D=承担社会任务及各项活动;
F=推免生加分;Z=总成绩。 E、B、D项满分均为100分,F项为5分。
学术型研究生在二级学科内由高到低排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工程领域内由高到低排名,如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E、B、D项得分高低排序。
第七条 各项计算方法
1、加权学业成绩A(满分为100分)
A=学位课平均学分绩×0.7+选修课平均学分绩×0.3
学位课平均学分绩 = 所修学位课的学分绩之和 / 所修学位课的学分之和
选修课平均学分绩 = 所修选修课的学分绩之和 / 所修选修课的学分之和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 = 课程百分成绩×课程学分
对于所选课程全部为本专业学位课者,学位课成绩权重系数按1计算。已注册的规定学分内的课程但未参加考试的以零分计入总成绩。
以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供的学生课程成绩作为计算原始数据。科学精神与人文素养、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工学)、创新创业活动(工程)、专业实践(工程)成绩不计入加权学业成绩,但成绩必须合格并将考核表提交到学院备案。
2、科研综合表现B的计算(满分为100分)
(1)科研成果B1的计算(满分为80分)
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要求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东北大学。科研成果最多提交三项。论文认定以录用通知和交款收据为准。提交材料时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供评审小组查验。
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论文性质以第一投稿源为准,先投会议,后被杂志收录者按照会议论文加分。
下表仅为参考标准,最终分值由评委确定。
得分项 | 分值 | |||
SCI检索期刊论文 | 一区 | 二区 | 三区 | 四区 |
80 | 50 | 30 | 20 | |
EI检索期刊论文 | 10 | |||
授权的专利 | 15 | |||
其他会议、期刊等 | 3 |
注:可视为等同于SCI分区或可折算为分值的期刊(会议)如下:
①《中国科学》及其英文版等同于SCI二区;
②《自动化学报》、《中国电机工程学报》、《仪器仪表学报》、《电子学报》、《系统工程学报》、《中国图象图形学报》、《计算机学报》、《电工技术学报》、《软件学报》(含上述期刊的英文版)等同于SCI三区;
③《控制与决策》及其英文版等同于SCI四区;
④ CCDC会议论文每篇按5分计算。
特别说明:
对于已经收到修改意见但没有正式确定发表的SCI、EI论文以及已经收到修改意见但没有授权的专利,须提供相应材料,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应成果等级0-50%的赋分,剩余的分值可在发表后的奖学金评比中补加。(学生可选择部分赋分或下次评比赋分)
(2)科研项目及科技竞赛B2的计算(满分为20分)
科研项目及科技竞赛获奖最多各计算1个。参与科研项目的同学须提交相应材料,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赋分。科技竞赛以获奖证书或组织单位公布的获奖结果文件为准(署名单位必须为东北大学)。提交材料时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供评审小组查验。
科技竞赛获奖计分办法:
级别 | 科技竞赛获奖计分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5分 |
省部级 | 5分 | 3分 | 1分 |
如科技竞赛设有特等奖,则计分只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数对应上表中的一、二、三等奖。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加分,不累加。
科技竞赛认定和等级参见《东北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管理办法》(东大创字[2010]-2)。
3、开题报告成绩C的计算(满分为100分)
学位论文开题是根据学院制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实施办法》(东信院发[2013]13号),从前期工作、选题、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写作质量、答辩过程等方面,以百分制评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成绩。
以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供的学生开题报告得分作为开题报告成绩的认定材料。
4、承担社会工作及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D的计算(满分为100分)
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的学生干部每学期加40分;
担任班长、党(团)支部书记、校(院)研会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加35分;
担任副班长、学习委员、心理委员、党(团)支部宣传委员、党(团)支部组织委员、校(院)两级研究生会二级部门负责人以下(不包括二级部门负责人)、部员以上(不包括部员)的学生干部每学期加20分;
担任校(院)两级研究生会部员每学期加10分。
根据学生干部在部门工作期间的表现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称职、不称职。称职的学生干部给予加分,不称职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
此加分按照学期计分,不同学期任职不同,对照相应职务给予加分。同一学生担任多个职务,按照最高分值加分,不累加。
以主讲人身份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讲座,每人次加3分(主讲人应保留活动通知和参加活动照片作为证明),代表学院参加学校运动会获得一等奖加3分,获得二等奖加2分,获得三等奖加1分。参与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其他文体活动等每人次加1分(加分活动范围由学院认定)。
中期检查成绩E的计算(满分为100分)
中期检查是研究生顺利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保障,主要对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论证和评审,重点检查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和取得的成果、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进度进行、存在的问题、下阶段要完成的研究内容及具体工作计划等。
硕士生中期检查由学院统一组织并集中安排,须在第4学期结束前完成。中期总结报告以学术报告方式进行,由3-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的小组进行论证和评审。
以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供的中期检查得分作为成绩的认定材料。
第八条 特殊条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在满足基本参评条件的基础上,取得其它突出的创新成果,或者为集体做出特殊贡献者,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确定后,可以申请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机构,负责对当年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 参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范围为推荐免试和全国统考录取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其中单独考试生、强军计划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非在职“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参与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全国统考录取的在职硕士生不参评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以当年学校的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所有成绩和成果的时间计算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初至申请奖学金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仅以学制内的情况为评定依据,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流程实验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单独分配,单独评选。
第十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名单由学院相关部门评定、学院审核,经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如东北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有与此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东北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8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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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