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发挥名誉教授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聘对象与条件
名誉教授是高等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受聘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二)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三)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请程序
(一)提出人选:各院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受聘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二)同行专家评议:聘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的校名誉教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聘的名誉教授进行评审(可通讯评审),确定受聘人选,由校长签批。
(四)授予称号:学校将为受聘的名誉教授颁发聘书,并为受聘的名誉教授举行聘请仪式。仪式一般应在我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应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五)信息上报:学校将所聘请名誉教授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名誉教授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生年月、学位、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受聘学校、受聘时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三、其他
(一)名誉教授聘期分为二种: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知名学者受聘期限为长期;其他人员受聘期限为十年。
(二)各聘请单位应加强与名誉教授的联系,每年年终各单位须将与所聘名誉教授的联系情况及学术交流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
(三)对于受聘的名誉教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由聘用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实际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可支付相应报酬;对于为我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名誉教授,可由学院申请,学校研究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四)对于已聘请人员有影响学校声誉及学校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继续聘请的行为,学校有权终止聘请。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关于聘请名誉、兼职教授的规定》(东大人字〔2003〕2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