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聘请兼职、客座教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东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东大党字〔2015〕33号)、《东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大校字〔2016〕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兼职、客座教授对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补充和推动作用,规范聘请人员管理,提高聘请人员质量,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聘请原则
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深化多元化用人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指导,以“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明确任务、注重实效”为原则,切实做好聘请工作。聘请工作要满足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的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扩大我校与国内外学术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促进我校人才队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快速成长,有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二、聘请条件
凡申请我校兼职、客座教授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兼职教授
1.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且符合我校学科建设需要。
3.学术造诣较高,在国际或国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誉或在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精尖缺”高端人才。
(二)客座教授
1.高等院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较高社会知名度。
三、工作任务
(一)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在聘期间应明确工作任务,应完成教学、科研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工作内容一般应包含:
1.学科建设:协助学校学科规划和建设工作。
2.人才培养:指导所在学科青年教师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展原创性、前沿理论与技术问题的研究,紧密结合学术最前沿开展高水平学术报告等。
3.队伍建设:指导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培养、支撑一支学术创新团队进行高水平的科研、教学工作。
(二)客座教授
指导学院课程开发、专业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科研工作,指导或参与学院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等;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每年举办高水平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
四、聘请指标
(一)兼职教授
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可聘请兼职教授最多不得超过10名;只有硕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可聘任兼职教授最多不超过6名;其他学科最多可聘兼职教授2名。聘期一般为3-5年。
(二)客座教授
原则上每个学院(部、实验室)每年不超过2人(特殊学科可适当放宽),聘期2年。
五、聘请程序
学校成立由校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的校兼职、客座教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聘的兼职、客座教授进行评审。
(一)聘请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拟聘人选,严格履行专家民主推荐程序,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公示后,报送《东北大学聘请兼职(客座)教授登记表》。
(二)学校视情况组织相关评审。
(三)确定受聘人选,由校长(必要时授权主管副校长)签批。
六、考核
(一)兼职教授
对兼职教授的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聘请单位根据聘请时签署的“登记表”中任务内容,对聘请的兼职教授进行考核。
1.各聘请单位在兼职教授聘期内,应充分发挥兼职教授的作用,加强同兼职教授的联系与合作,学校将定期对聘请单位所聘兼职教授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
2.各聘请单位年终对照聘请时明确的工作内容,对兼职教授年度内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是否开展实质性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对于聘期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得续聘。
(二)客座教授
各聘请单位年终对照聘请时明确的工作内容,对客座教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对于聘期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得续聘。
七、其他
(一)对于受聘的兼职、客座教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由聘用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实际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可支付相应报酬;对于为我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兼职教授,可由学院申请,学校研究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二)对于已聘请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师德规范及学校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继续聘请的行为,学校有权终止聘请。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关于聘请名誉、兼职教授的规定》(东大人字〔2003〕2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