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柔性引进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快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40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一流大学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高层次人才发展与师资队伍建设,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策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教师的柔性引进是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柔性引进的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承担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实质性工作。引进工作的重点在学校一流大学建设的重点部位。引进工作要坚持“按需聘任,按劳取酬,目标清晰,合同管理,保证实效”原则。
二、引进人员条件
(一)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国内工作单位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术造诣较深,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或具有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潜力,具有承担所聘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引进的院士年龄原则上为70周岁以下;其他人员原则应不超过65周岁,特别突出或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四)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工作内容和方式来我校工作,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每年来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3个月。
三、工作任务及待遇
(一)工作任务
柔性引进的教师须承担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及社会服务等任务,具体以工作合同确定。通过为我校学生开设核心课程、前沿领域课程,指导或合作指导研究生,培养扶持青年教师,开展合作科研等方式深入开展工作。对外可以东北大学教师身份开展业务活动,鼓励以双方单位名义共同申报院士及各类人才计划。
(二)相关待遇
对于柔性引进的教师可实行项目工资制、年薪制、月薪制、课时津贴制等多种形式的薪酬制度。学校根据聘任人员承担工作的性质、工作量,依据人力资源成本,协商确定相关待遇。柔性引进教师的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协商确定。
四、引进工作程序
(一)学校结合一流大学建设目标,在相应学科设立柔性引进教师流动性岗位。学院自主确定相关岗位职责及引进条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依据审定设立的柔性引进教师岗位,学院向引进人才办公室提出拟柔性引进教师的申请,并附《东北大学柔性引进教师申请表》。表中需明确实质性的工作任务、聘任期限、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及薪酬待遇等情况。
(三)引进人才办公室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柔性引进教师申请,依照学校引进人才工作程序讨论审批。
(四)通过学校引进人才讨论审批程序的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后方可正式上岗工作。聘任合同一式三份,教师本人、聘任学院、学校各执一份。
五、管理与考核
(一)柔性引进的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纳入学院教师队伍正常管理范围。
(二)学校对柔性引进的教师依照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另行确定。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对柔性引进教师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能履行聘任合同、存在不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教师,要及时纠正其失范行为,并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三)学院须依据聘任合同对柔性引进的教师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酌情调减其下一年度学校的薪酬支付额度。
(四)聘期结束时,学院对柔性引进的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价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师,经所在学院申请,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续聘事宜。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不再进行续聘。
(六)学校对柔性引进教师岗位每聘期审定一次,根据每聘期各学院柔性引进教师的贡献率调整岗位数量。
六、附则
(一)学校其它实质性聘用的兼职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